学生社团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活动的奖励细则
本细则依据院党委《关于印发我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宁城职委[2017]7号)相关要求制定。
一、奖励原则
(一)对于在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按竞赛项目给予奖励。奖励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竞赛赛程中设有分段竞赛的,如选拔赛与决赛、分区赛与全国赛等,作为一次竞赛对待,奖励不可兼得,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竞赛中设有团体奖和单项奖的,取团体奖和单项奖奖励标准较高者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获奖,奖励按照标准全额执行;由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指委)举办的竞赛获奖,奖励按照同等标准的50%执行;由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获奖,奖励按照同等标准的20%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
级别 奖项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一等奖 | 5000 | 2000 | 1500 |
二等奖 | 4000 | 1500 | 1000 |
三等奖 | 3000 | 1000 | 500 |
(二)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对应竞赛最高等次奖项,“二等奖”对应竞赛次等奖项,以此类推。
(三)如参加的竞赛项目为集体奖项,按照对应奖项的奖励标准乘以系数1.2计算。即:集体奖励标准=对应奖项奖励标准×1.2。
(四)同一竞赛项目中多人获得同一级别奖项的,按不超过上一级别标准予以奖励。
三、其他
未尽事宜,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学生社团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活动奖励申报表
社团名称 |
| 社团所属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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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成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指导老师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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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活动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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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级别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
获奖等级及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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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申报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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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社团联合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 ||
院团委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公章) | ||
分管院领导 | 签字: 年月日 |
备注:本申报表A4纸打印,一式三份,交至社联、院团委及本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