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
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办法》(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年会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含五年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30%的比例确定困难学生名单,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5%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学生。
1、特殊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详见附件《南京
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可认定特困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认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2、困难生: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认定为困难生:
(1)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4)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a.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b.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c.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d.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一般困难生:未达到特困生和困难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50分的,可认定为普困生。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本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3.各班组织成立以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团支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公开陈述,须保护申请人隐私。
第七条认定工作的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新生使用通知书里随寄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由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或此级别以上)民政部门在《调查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生完成网上申请。根据《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表》(附件1)提供相应材料及《金年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2)打分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其他材料。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3.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根据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及《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3),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申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修正。
公示通过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二级学院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院审核。
6.各二级学院须建立贫困生库,加入学校数字化校园学工系统及江苏省学生资助服务平台,且贫困生库数据为动态数据,须实时更新。凡未建贫困生库的二级学院或未实时更新贫困生库数据的,不得参加学校各类相关资助工作的评定。各二级学院于每年3月、9月进行贫困生库的更新,并将电子名单报至院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资格复审
第八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九条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上一学年度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5.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6.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7.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8.上一学年度必修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
9.欠缴一年以上学费者(已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者除外)
10.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表
2.金年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3.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附件1:
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表
一、金年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家庭主要成员(除本人外,包括父母、未成家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收入说明。
三、家庭主要成员中若有伤残人员,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或伤残鉴定书复印件;有大病患者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有长期患慢性疾病的,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年治疗花费情况的证明或清单;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需出具事件责任认定、处理结果、是否有赔偿等材料。
四、家庭主要成员(除本人外)户口簿复印件。
五、学生父母离异的,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后,学院酌情评定。
六、孤儿须出具公安部门开具的父母死亡证明,学生父母一方亡故的,由学生本人递交情况说明,经校领导集体研究酌情评定。
七、家庭需赡养老人情况(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供乡镇民政部门有效证明。证明中需说明是独立赡养还是共同赡养以及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若身体患有疾病,需参照第三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家庭遭遇地震、旱灾、洪灾、泥石流、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注明因灾造成的损失情况)
注:上述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可取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资格或拒绝将其列为认定对象。
附件2:
金年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
姓名:班级: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 | 备注 |
1.烈士子女 |
| 家庭经济困难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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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孤儿 |
| 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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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生源地(15分) | 3.1东部地区 (10分) | 东部地区的城镇 | 5 |
| 东部地区:江苏省 |
东部地区乡村 | 8 | ||||
东部地区贫困县 | 11 | ||||
3.2中部地区 (12分) | 中部地区的城镇 | 7 |
| 中部地区:湖南、安徽、河南 | |
中部地区的乡村 | 10 | ||||
中部地区的贫困县 | 13 | ||||
3.3西部地区 (15分) | 西部地区的城镇 | 10 |
| 西部地区:甘肃、新疆、云南、四川、广西、贵州 | |
西部地区的乡村 | 12 | ||||
西部地区的贫困县 | 15 | ||||
4.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 4.1父母双亲 健康状况 (20分) |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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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1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8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 5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9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4 |
|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0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8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其他特殊情况 | 0-6 | ||||
4.2多子女家庭(10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不含已结婚、独立生活的子女) |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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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 2 | ||||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在接受义务教育) | 4 | ||||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 5 | ||||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 2 |
| |||
其他子女有患疾病 | 3 | ||||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4 | ||||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4 | ||||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5 | ||||
4.3赡养老人(10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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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6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6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10 | ||||
其他特殊情况 | 0-4 | ||||
5.学生家庭收入情况(45分) | 5.1工作能力及收入 (40分) |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 | 25 |
| 纯农户是指家庭除农业收入外,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 | 30 |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 35 | ||||
父母一方下岗,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 | 30 | ||||
父母双下岗,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 34 | ||||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 | 31 | ||||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 | 34 | ||||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等) | 37 | ||||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 40 | ||||
其他情况 | 0-15 | ||||
5.2低保户、特困职工户(5分) | 低保户、特困职工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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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附加项 | 6.1学生本人健康状况(20分) | 残疾、长期患病(慢性病) | 16 |
| 加分项目 |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6.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50分)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但最高50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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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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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金年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姓名:班级:
项目 | 观测点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在校 生活 情况 (60分) | 1.1不抽烟、酗酒,生活节俭,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行为(满分20分) | 20 | 12 | 6 | 0 |
1.2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无高消费、乱消费现象(满分20分) | 20 | 12 | 6 | 0 | |
1.3不出入各类娱乐场所,无沉迷网络、包夜上网等现象(满分10分) | 10 | 6 | 3 | 0 | |
1.4严于律己,所获奖助学金和贷款均用于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开支(满分10分) | 10 | 6 | 3 | 0 | |
学习 态度 (25分) | 2.1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积极提高个人基本素质(满分9分) | 9 | 5 | 2 | 0 |
2.2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记录,不迟到,不早退,不抄袭作业,考试不作弊(满分9分) | 9 | 5 | 2 | 0 | |
2.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实验实习等活动(满分4分) | 4 | 3 | 2 | 0 | |
2.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社团活动(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个人 品质 (15分) | 3.1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讲正气,见义勇为(满分3分) | 3 | 2 | 1 | 0 |
3.2认真做好宿舍卫生,保持教室、实验室、阅览室整洁,不乱扔废物,爱护校园环境,保持校园清洁(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3.3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服饰整洁,具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3.4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与同学、老师关系融洽(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3.5自立自强,自信自爱,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义工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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